福州市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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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时间:2022-01-25来源: 作者: 点击: 367 次

                                              福州市安徽商会章程

                                  (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州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福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安徽籍工商企业、公司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福州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法人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州市六区七县。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吴剑平,监事长方金华,执行会长程静,常务副会长郑天朗、李加亮、魏金鑫、周劲松,副会长王春风、严为志、邰义文、李修点、蒲家斌、刘华中、林雄、卢劲松、武琰、余光荣,秘书长王芳。

第六条 本会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林路35号互联网小镇三号楼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企业、协调会员企业和担任本会员企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

  (一)协助和联合在福州市的安徽籍企业,构架一个广阔的互动互通平台,互助联谊,共同发展;

  (二)帮助在福州市创业的安徽籍企业会员协调关系,疏通渠道,解决困难,募捐资助救济,促进会员与福州市工商联合会的联系合作,提高会员企业和工商户的知名度;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投资机会、法律政策咨询、银商合作、资金融通和人才技术管理服务;

  (四)组织承办商品展销会、订货会和招商引资、经济项目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协调行业关系,发挥安徽商界整体优势。

  (五)为会员争取政府创业园地、信贷资金、出口贸易、人才输出等优惠扶持;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有关经营行业管理事务,在商会能力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有关相应的证明,协调调解有关事宜;

  (七)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八)办理好商会日常事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会员为安徽籍依法在榕登记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及经济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纳规定的会费;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及企业证明资料;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七)会员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会动员全体会员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解决;

   (八)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九)其他相关的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有关商会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六)会员如用商会名义进行活动或开展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商会申请,经商会会长签字后方可进行;重大活动应提交理事会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满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满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解散、设立/消减分支机构等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名誉职务人选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4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对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进行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可决定秘书长的聘用):

   (五)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六)组织制定本商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商会工作安排;参加会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配合会长做好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长负责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不执行本商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罢免其监事职务,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会长轮值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 建

第五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5 月 29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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